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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廖振欽 - 註冊組長 | 2019-10-18 | 人氣:725

各班孩童如有下列情事者,請於『 事發日 3 個月內 』向學校提出申請,如有疑問煩請洽詢註冊組,謝謝。

一 、學生或幼 兒園幼兒 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所得合計逾百萬、財產逾 千萬不予核給)

1.傷病住院者(住院日期需連續滿 7 天(含)以上, 1 年 1 次為限),核發新台幣 1 萬元整。

2.死亡者,核發新台幣 1 萬元整。

3.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有效期間內皆可申請,核發新台幣 2 萬元整。

二、 學生或 幼 兒園幼兒 (不需檢附 所得清單及財產清單)

1. 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發新台幣 2 萬元整。

三、 父 或 母 或監護人 有下列情形: (所得合計逾百萬、財產逾千萬不予核給)

1. (1) 失蹤 6 個月以上 檢附 3 個月內之失蹤人口協尋紀錄  (2) 入獄服刑 檢附在監執行證明    (3) 非自願性離職者 (檢附失業勞工認定給付收據),核給新台幣 1 萬元整。

2.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 有效期間內皆可申請, 核給新台 幣 2 萬元整。

3.  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 未滿 7 日者(非一般傷病,例車禍、職災等),核給新台幣 5 千元整。

4.  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 逾 7 日者(非一般傷病,例車禍、職災等) 核 給新台幣 1 萬元整。

5.  死亡者,核給新台幣 2 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