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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林君穗 - 護理師 | 2022-09-08 | 人氣:111
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
稱指揮中心)自本( 111 )年 9 月 1 日零時(航班表定抵臺時
間)起,調整入境檢疫措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9 月 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18309 號函辦理。
二、為持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及兼顧民眾生活需求,指揮中心
經綜合評估入境檢疫措施實施情形、國內外疫情、防疫與
醫療量能,就入境檢疫措施進行調整,重點摘述如下:
(一)3 天居家檢疫:維持「符合 1 人 1 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
所」或「防疫旅宿」。
(二)4 天自主防疫:得於符合 1 人 1 室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進
行自主防疫,「1 人 1 室」係以單獨房間含獨立衛浴設備
為原則。
1、後 4 天自主防疫地點異動無需向地方政府申請。
2、考量自主防疫期間可能尚處於病毒潛伏期,故自主防
疫期間不可入住一般旅宿。
3、再因離島防疫旅宿及醫療資源有限,且自主防疫期間
可能尚處於病毒潛伏期,離島民眾自國外返臺後,建
議於本島完成 3 天居家檢疫及 4 天自主防疫為原則,惟
如自主防疫期間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
得返回離島奔喪或探視,並於搭乘交通運具期間全程
佩戴醫用口罩及維持社交距離。
4、前 3 天居家檢疫期間如於自宅或親友住所採 1 人 1 戶進行
檢疫之民眾,考量檢疫期間家戶環境可能存在病毒風
險,其後 4 天自主防疫仍於原檢疫地點維持採 1 人 1 戶方
式為原則,以避免在臺家人(非居檢者)進入該戶同
住時暴露於境外變異株之感染風險,惟如經衛教後民
眾仍需在臺家人進入該戶同住,則須進行全戶完整環
境清消後始可入住,原入境者改為 1 人 1 室自主防疫。
(三)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同住,如
於防疫旅宿同住 1 室檢疫,後 4 天返家可同住 1 室自主防
疫。
(四)檢測措施維持於入境時在機場/港口配合進行 PCR 檢測,
並由國際港埠人員提供 2 歲以上入境者 2 劑家用抗原快篩
試劑,請其於檢疫期間有症狀及自主防疫期間首次外出
時使用。
(五)配合旨揭自主防疫期間檢疫處所調整為 1 人 1 室及實務作
業,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1、自主防疫期間暨有關得返家 1 人 1 室之規定,明列於
「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
通知書」(附件 1 ),如違反相關規定者,得依傳染病
防治法第 69 條裁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
鍰。
2、為強化民眾落實自主防疫,於居家檢疫期間每日雙向
簡訊,增加有關「於檢疫期滿後請接續自主防疫 4 天並
遵守相關規範」之訊息以提醒民眾(附件 2 )。
3、為降低家戶傳播風險,請關懷人員針對採 1 人 1 戶自宅
或親友住所檢疫之民眾,於其入境當日(第 0 天)或檢
疫第 1 天進行電話關懷時,加強民眾風險溝通及衛教後
4 天自主防疫仍於原檢疫地點維持採 1 人 1 戶方式為原
則,相關衛教訊息詳列於「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
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附件 3 )。
4、請關懷人員於民眾入境當日或檢疫第 1 天進行全部民眾
(檢疫者)電話關懷;如居家檢疫期間未曾回復每日
雙向簡訊、電話語音或疫止神通 Line Bot 等科技輔助
健康關懷追蹤機制之民眾,由關懷人員於其檢疫第 2 天
或第 3 天進行主動關懷。
三、居家檢疫措施相關問答輯,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
球資訊網首頁( https://www.cdc.gov.tw )/COVID-19 防疫
專區/Q&A/本署 Q&A/Q45 、 Q45-1 及 Q71 項下參閱。
四、有關境外生之相關檢疫措施,請參酌前揭檢疫措施評估調
整,並依評估結果及業務需求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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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1090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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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470000A_1110345459_ATTACH4.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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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76470000A_1110345459_ATTACH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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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76470000A_1110345459_ATTA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