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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主任 | 2016-04-19 | 人氣:449

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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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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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