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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永靖地區歷史研究
 

史前時期

甲、舊石器文化

史前時期尚無歷史記載,唯靠考古學家之地下遺物考據研究,推測台灣的舊石器文化。它距離現代約為五千年到一萬五千年之間,以台東縣的長濱文化可做代表。由於發現有石器、骨角器,可能尚停留在狩獵及採集野生植物階段,還不會種植農作物和飼養家畜、家禽,也還不會製造陶器,只有隨著水草野獸而遷徒,而無固定的居住場所。由遺址中發現木炭推測,他們已學會取火熟食了。

乙、新石器文化

    在台灣凡是山崖水濱,土泉甘美,適合人類居住的處所,就可能有遺址的存在。根據宋文薰、張光直先生所訂定的台灣中部史前文化的層次是:

      繩紋陶文化層 最早為繩紋陶文化層,距今約四千二百年之前,分布頗廣,台灣本島各地區差不多都有,以陶器表面印有繩紋裝飾為特徵。
      第一黑陶文化層 其次為第一黑陶文化層。本省的龍山系統文化,分佈地區廣大。本省西部北起苗栗,南迄高屏溪,皆在其範圍之內。其出土有黑陶及豆狀器等,是其特徵。
      第二黑陶文化層 再次為第二黑陶文化層,約上起公元前後,下迄漢人來台。已知道鐵器之應用是他的特徵。就以陶器製品來說,器物精良,硬度已石下近代陶片,並且石刃已漸淘汱不用。代之以有刃之鐵器。並發現貝製、瑪瑙製裝飾品等類似平埔族土著所用的裝飾品,至此已漸漸步入史後時期。

    由此可知中部史前文化中的第二黑陶文化可能為與中部平埔族有關之文化。而第二黑陶文化乃由較早期的第一黑陶文化發展而成。(註一)

丙、結語

    民國六十一年,台灣省濁水、大肚溪流域自然與文化科際研究計劃,簡稱「濁大計劃」,正式展開後由臧振華、石再添先生等人,進行若干小規模之發掘工作,發現彰化縣內八卦山上快官、舊社、同安八卦山脈及草鞋墩(草屯)等文化遺址,聚落地點又常以各臺地山麓地帶的低位河階或平原上的孤立山丘為主,可能是這些地點不但便於興築巢穴,也具有防禦洪水猛獸侵襲的作用,而且離平原近,可就近進行各種經濟活動,但這也並不是說原住民絕不以平原為聚落的擇地對象。至於平原地區之所以末曾發現遺址,可能是因為平原的地形,人口密集,充分開發利用,即使留有遺址遺物,亦會受到破壞、移走或掩埋,不易為後人所覺察。(註二)至於永靖地區因屬平原地帶,可能也因這綠故,故未發現史前遺蹟。

    但由上述文化遺存顯示,我們不但認明在台灣有史時代與史前時代相錯的一般時期中,平埔族已在台灣西部海岸平地上活動,並且知道更早期,平埔族的祖先已在這裏為他們的後代開創了生活園地。

平埔族時期

    在道光版的《彰化縣志》第二卷規制志「各保」一項中提到「社」並列舉出「柴坑仔社、半線社、阿束社、馬芝遴社、貓霧拺社、大肚社、南投社、樸仔籬社、烏牛欄社、北投社、貓羅社、貓兒干社、大武郡社、大突社、二林社、遷善社、感恩社、水裏社、岸裏社、南社、東螺社、西螺社、眉裏社、以上二十三社、皆歸化熟番所居。然或漢人雜處或遷徙而墟其地。姑就其原名記載耳。」(註三)以上二十三社包括彰化、台中、南投三地區。其中,大武郡社在彰化社頭一帶,包括清朝的武東保、武西保,約涵蓋現在的社頭、永靖、埔心等地,其平埔族聚落就在社頭舊社一帶。且本資料是漢人開發後,番人已歸化或雜處之社名。在漢人還沒拓墾台灣之前,這塊美麗之土都是這些原住民的天下。根據李亦園先生之《從文獻資料看台灣平埔族》即提到─已歸化之土著大致居於西海岸之平地上,末歸化之土著則多居於中央山脈,故一般自閩粵二省移居之漢人,即稱居於平地之土著為「平埔番」。相對地稱居於山地之土著為「山番」,日據時代以後沿用之,只是把「番」字改為「族」字。

    根據荷蘭人留下的戶口表推定,可以知道濁水溪、大肚流域,十七世紀,原住民已遍布全區,當時全臺灣平原地區的平埔族聚落有百餘處,其中濁大流域約占四分之一,(註四)故我們在隔壁鄉鎮可找到很多舊地名有原住民蹤跡的,如員林番仔崙、社頭舊社、田尾紅毛社等。

    臺灣的平埔族約可分為十族,在漢人尚末大量渡海來台之前,散居於彰化地區濁水溪流域內的,有巴布薩族( Bahuza)也有翻譯成貓霧拺族,荷據時稱為Favorlangh,即分布在大肚溪以南,濁水溪以北的海岸地帶,及洪雅族分布於南 投草屯、竹山一帶及其東部之丘陵地區,並越過斗六丘陵,分布在濁水溪南岸廣大地區。主要部落有貓霧拺、半線、東西螺、大武郡、二林、馬芝遴等社。(註五)分屬大武郡社,小部分屬東螺社,不過由於漢族移民從明代以來就迅速增加,言些平埔族不是更進一步同化於漢人,就是往東山區撤退,造成多次的聚落大遷移。

    這些平埔族曾居於漢末入墾前之「永靖」,故本文也對他們的農耕技術、工藝裝飾、社會制度、宗教信仰、經濟活動等,以條列式列出,藉以了解原住民的情景。

一、農耕技術:

    大部份住於西部海岸肥沃地域,很早便從事於水耕工作,但在漢人及荷蘭人末來前,所用的農具,只是極簡單的手鍬。所開墾的土地,只限於生活所需,不知用肥料,當土地枯竭時,則另墾新地以種植屬游耕農業類型。荷蘭人佔領台灣以後,教導平埔族以牛助耕。主要種植的作物為稻米、小米、黍、芝麻、芋、果之類。稻括粳米和糯米二種,並自製酒,性嗜酒。雖以農耕為主要生產方式,但尚末放棄原始漁獵生活,狩獵的動物以鹿和山豬最多。西部平原草原茂盛,又無霜雪之害,故麋鹿成群,捕鹿成習。農業工作大半由女子負擔,男子只有到老年以後才幫助其妻子做點田事,青年男子大部份從事狩獵和漁撈的工作。(註六)

二、工藝裝飾:

    平埔族刳木技術甚為發達,其日用器具如飲食盤碗、杯以及蒸煮用器,貯藏用器,均為以一整塊木頭刳製而成的。

    竹工和編藤也甚盛行,竹製器物有竹酒杯、鹽筒、相枕頭等。籐皮編製之用具,多用於貯置和攜帶、其編織法多為三角綿法和有骨斜紋編法。

    所用之武器有弓箭、鏢槍、刀及楯等。刀為男子平時隨身佩帶之器具。

    其陶器之形式有大口、鼓身,圓底之罐形器與葫蘆形雙層蒸器。

    善於紡織刺繡,以苧麻為基線,而夾織各種顏色之羊毛線及獸毛、木斛草等以為紋飾。其衣著尤以參加儀禮時所穿者最為精美,惟在平時或在日間耕作時,男子大部分皆裸體,或圍一護陰,而女子亦僅圍一布裙。

    善於雕刻,其房屋之門檻或樑柱上,多刻以各種人物及幾何形紋飾。(同註六)

三、社會婚姻制度:

    平埔族的社會制度,大部份為母系社會。在婚姻上男子入贅於女家、隨妻而居。女子父母喪亡,女子有承繼家產之權利,亦有負擔債務與喪葬費之責。

    行父子連名制度,在出生時父母即給予一個名─個人名,而在稱呼時常在其個人名之後,加上其父親或母親之名。

    對末婚男女婚姻對象的選擇極為自由,在有些族中有特定的「交誼會」,由年老婦女主持,少男少女可在會中擇其意中人。但普通均係個別擇偶,未婚少男如鍾情於某一少女,則日夜在少女家前吹奏口琴以挑之。

    婚禮舉行之前,男女兩家互贈禮物,包括各種有色麻布、頊飾、螺錢、手鐲等。(同註六)

四、宗教信仰活動:

    平埔族和一般初民一樣,相信靈魂不滅,其祭祀的對象幾乎全部為祖靈。 

    巫師為女人的專業;相信女巫可以為人除禍消災,可以作咒法防止外敵的侵害。

    多篤信鳥占,凡日常行事,出獵長征,必先聽鳥聲,吉則行、凶則止。

    人死大部份為室內葬,即埋葬在死者之家屋內地下。

    能歌善舞,遇有祭儀即聚集村人暢飲,至酒酣,乃共起相攜而舞,並高歌其部落所傳之歌謠。在宋文薰先生所作「貓霧拺社番曲」一文中,曾對一首貓霧拺族之祭祖歌作詳盡之注釋,宋氏在該文中說:「我們感覺本番曲裏面充滿了弱少民族的悲哀,如頭一段他們就警告社眾勿視漢族文化為摩登,並諄諄告誡那些日益遺忘的他們自己的語言。」這類歌曲或為較晚期之成品,在台灣府志中則較少這類「哀歌」,一般歌曲中皆充滿飲宴歌舞的快樂情緒。(同註六)

五、土地經濟活動:

    平埔族的土地制度特殊,其供生產用的土地都屬族產,各戶並無私有土地,平埔族私有土地制,實始於道光年間,向漢人學習的。

    游耕、狩獵、採集等經濟活動,皆由族長統一指揮,屬團體行動。

    為集體防禦強悍而喜於獵首的生番,不適宜有散居形態。也就是平埔族的原始聚落應屬集村。(註七)

   
   
 
  • 註一:台灣省文獻會編,《台灣史》,眾文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再版,頁一至頁十一。
  • 註二:石再添,《濁大流域聚落分與地形關係的研究》,臺灣文獻第廿八卷第二期,台中,臺灣省文獻會,民國六十六年六月,頁七六。
  • 註三:周璽,《彰化縣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臺灣歷史文獻叢刊,民國八十二年六月,頁五一、頁五二。
  • 註四:同註二,頁八○。
  • 註五:李亦園,《從文獻資料看台灣平埔族》,收於大陸雜誌第十卷第九期,民國四十四年九月,頁一九、二十。
  • 註六:同註五,頁廿二至廿八。
  • 註七:同註二,頁八○、八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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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瑞和 | 電子化:張剛維